張貼日期: 2026-07-21 13:20:15 點閱:20
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健康檢查補 助原則
一、彰化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積極照護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 員身心健康,推動其自主健康管理,特訂定本原則。
二、健康檢查補助資格及內容如下:
(一)補助資格:任職滿三年且申請補助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滿四十歲以上者。
(二)補助內容:
1.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,以新臺幣四千五百元為上限。
2.每二年給予健康檢查當日公假一日。
三、實施健康檢查之項目,由約用人員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,應 於下列醫療機構實施之:
(一)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(限醫院及教學醫院)。
(二)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。
(三)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。
四、約用人員應先自行負擔健康檢查費用,並於當年度檢具醫療院所或 機構之健康檢查繳費收據正本,向服務機關申請補助。 約用人員於補助當年度已申請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者,不 得再依本原則申請補助。 各機關學校應繕造所屬人員實施健康檢查情形之清冊,並予以列管。
五、本原則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學校相關業務經費科目項下支應。
六、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臨時約(聘)僱人員得準用本原則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