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人事主任
張貼日期: 2025-11-05 17:40:20 點閱:19
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0月27日部法三字第11458907232號函辦理,併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。
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稱「現職機關」及擬調任「其他機關」之所在地,得以當事人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