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主旨: | 檢送銓敘部民國114年10月27日部法三字第11458907231號令釋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認定方式一案,請查照。 |
| 說明: |
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0月27日部法三字第11458907232號函辦理,併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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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稱「現職機關」及擬調任「其他機關」之所在地,得以當事人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。
張貼日期: 2025-11-05 17:40:20 點閱: 198 (1061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| 主旨: | 檢送銓敘部民國114年10月27日部法三字第11458907231號令釋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認定方式一案,請查照。 |
| 說明: |
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0月27日部法三字第11458907232號函辦理,併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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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稱「現職機關」及擬調任「其他機關」之所在地,得以當事人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。